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6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4.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4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 啫喱类。
1.4.2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1.4.3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1.4.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气雾剂类;
(2) 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申 证 单 元 | 产品类型 | 产品举例 |
一般液态单元 | 护发清洁类 | 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
护肤水类 | 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生发液、护肤精油、无纺布面膜等 | |
染烫发类 | 染发剂、烫发剂等 | |
啫喱类 | 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 |
膏霜乳液单元 | 护肤清洁类 | 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无纺布面膜等 |
发用类 | 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 |
粉单元 | 散粉类 |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浴盐、洗发粉、染发粉等 |
块状粉类 | 胭脂、眼影、粉饼等 |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 气雾剂类 | 摩丝、发胶、彩喷等 |
有机溶剂类 | 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 |
蜡基单元 | — | 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唇彩、液体唇膏等 |
其它单元 | — | 本次不列入 |
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其中:“其它单元”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其指责为: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对省(区、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按比例抽查个省市对化妆品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对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者,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予以处理;汇总各省(区、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生产结论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及编号填写证书,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333室
邮政编码:100740
联系电话:010-65234692;65229449
传真:010-65253700
E- mail:caffci@caffci.com.cn
网址:www.caffci.com.cn
联系人:尤启辰、刘洋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受理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监督和无证查处的组织工作;并汇总本省的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将资料(寄)送审查部。
2.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编:200232
电话:021—54483433
联系人:沈敏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
邮编:210024
电话:025-83722449
联系人:韩刚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
邮编:110036
电话:024—86872785
联系人:庞燕军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编:210029
电话:025-86611737
联系人:毛朔南
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宝丰路95号
邮编:430030
电话:027-83640235
联系人:张碧娟
上海市洗涤剂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编:200232
电话:021—54483433
联系人:沈敏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编:510110
电话:020—83398626
联系人:彭超盼
黑龙江省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43号
邮编:150010
电话:0451-4654118
联系人:李顺
企业可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能承担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将所抽封样品送任意一个检验单位检验。
3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
3.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3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
3.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3.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附件1)的规定。
4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其产品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2.6 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5工厂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按《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对工厂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工厂生产条件进行抽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组长根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布署,依据《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2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5.2.4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同时填写封样单一式三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审查组报告整改情况。
5.2.6 凡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如果其质量认证的质量体系现场审查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提出减免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申请,并附上企业现场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只对2.2条设备工具和2.3条测量器具进行审查。
6产品检验
6.1 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
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6.3 凡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如果该产品是申证单元中的代表性产品,且具有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在一年内有效),企业可向审查部提出减免产品确认检验的申请,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审查部对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的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减免部分或全部产品检验项目。
7审定与发证
7.1 审查部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的结果,即:《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项汇总表》和《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2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地的化妆品企业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情况及企业填报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各一份报审查部。
7.3 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单位,应对所检企业产品的检验报告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和产品检验报告报审查部。
7.4 审查部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抽检部分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5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6 化妆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证。
7.6.1 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7.6.2 换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6.3 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6.4 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生产化妆品而转产其它产品。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无证企业进行查处。
8.2 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6-108 ××××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6表示行业编号,108表示化妆品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
8.3 外委加工的产品
8.3.1 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加工生产,委托方负责全国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8.3.1.1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8.3.1.2 产品或其包装上只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8.3.2 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加工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8.3.3 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委托方企业应持有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
8.3.4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8.4 取证后,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个月内将更改证书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取证后,企业迁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或增加申证单元,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重新换发生产许可证。
8.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注销其许可证并给以公布。
8.6.1 涂改、转让许可证。
8.6.2 企业不再生产该单元的产品(企业临时性停产或季节性停产除外)。
8.6.3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换证申请者。
8.6.4 在国家(行业)或省(市)查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6.5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者。
8.6.6 从事假冒,仿冒产品的生产者;
8.7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9申诉
申证企业对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件》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根据原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费每个企业收取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即企业只申请一个单元,则不需加收审查费。
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 (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7 审查费和公告费由企业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纳。
11附件
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 本办法适用于颁发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为全国通用办法。
2、 本办法具体按㈠质量管理责任;㈡生产资源提供;㈢技术文件管理;㈣采购质量控制;㈤过程质量管理;㈥产品质量检验;㈦文明安全生产,共七个部分21个审查项目、44项审查内容(子项)进行审查评价。七个部分中的每一个审查项目,审查内容都按“合格”、“有缺陷”、“不合格”三种审查标准进行评定。
3、 根据本办法审查组对企业实施审查后,填写《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和有缺陷项汇总表》,并对审查中的不合格项和有缺陷项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 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⑴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项目中的否决项(以*表示)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具(其中2.2.1为否决子项);2.3测量器具(其中2.3.1为否决子项);2.4人员要求(其中2.4.3为否决子项);3.1技术标准(其中3.1.1、3.1.2为否决子项);7.2安全防护(全部子项),若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⑵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七个部分中,若有一个部分或一个以上的所有审查项目不合格,则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⑶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项目中的否决项均为合格,其它子项累计超过10项“不合格”(“有缺陷”项按累计三项作为一项“不合格”项计),则审查结论也确定为“不合格”。
⑷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项目中的否决项均为合格,其它子项累计不超过10项(含10项)“不合格”(“有缺陷”项按累计三项作为一项“不合格”项计),则审查结论也确定为“合格”。
5、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
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1.1 | 组织领导 | 1、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质量工作 | 有专职领导负责企业质量工作 | 有领导负责企业质量工作 | 无领导负责质量工作。 | ||
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工作,且职权明确 | 有专职人员和专门质量管理机构,并有岗位责任。 | 有兼职人员及机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 无机构及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 ||||
1.2 | 方针目标 | 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定量的质量目标 | 有企业的质量方针和定量的质量目标。 | 有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无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 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贯彻的具体记录及落实情况的记载。 | 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贯彻实施记录,但不具体。 | 无方针、目标实施记录。 | ||||
1.3 | 管理职责 | 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 有质量管理制度及有关部门、人员的管理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规定 | 有质量管理制度,但有关部门、人员的管理职责、权限不够明确 | 无质量管理制度,也无部门、人员的管理职责。 | ||
2、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 有具体的考核办法及考核情况的记录 | 有考核办法但考核不严格 | 无考核办法 |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2.1 | 生产设施 | 企业必须具有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的生产设施和工作场所,且维护完好。要有清洁、明亮的生产车间,要有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要注意空气净化,没有空气净化设施的车间,要安置紫外线灯进行消毒、灭菌。生产车间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采光照明。 | 全部符合要求 | 严重不符合要求 | |||
2.2 | 设备工装 | *1、企业必须具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按六大单元化妆品生产应必备的设备,并配备相应的灌装、成型、包装设备。 一般液态单元:混合机械(或气流、超声波)搅拌设备;膏霜乳液单元:乳化均质设备;粉单元:混合拌粉设备;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前者需咬口及推进剂充填设备,后者需防爆机械混合搅拌设备;蜡基单元:熔化及倒模设备;其它单元: 自行生产纯水应有相应的电渗析或离子交换设备 | 按申报单元检查齐全,能正常运转。 | 按申报单元无必备设备或设备锈蚀不能运转。 | 按申请许可证单元检查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2.2 | 设备工装 |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消毒。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质制作,内壁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 | 设备、容器、工具等保持良好的清洁状态。 | 设备、容器、工具等基本清洁 | 设备、容器、工具等锈蚀、不洁。 | ||
3、企业的固定设备和管路的安装应当防止滴漏污染化妆品容器及半成品、成品 应具备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日常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检修制度),并能认真实施 | 设备管理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有记录 | 设备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有记录。 | 无设备管理制度。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2.3 | 测量器具 | *1、企业应具备以下常规检测仪器,并根据企业生产的具体产品标准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如:分析天平、恒温培养箱、冰箱、恒温水浴锅、温度计、酸度计、微生物检测所必备的高压消毒锅、恒温培养箱、放大镜等 | 常规检测仪器齐全。 | 无常规检测仪器。 | |||
2企业的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的性能。精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定规定规程的要求,并按检定规程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应有周期性检定合格证。 企业应建立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企业有计量管理人员。 | 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齐全,执行记录完整,计量器具周期性检定合格证符合该器具的检定周期 | 有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及记录关键工序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符合该器具的检定周期 | 无检测仪器及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关键工序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不符合该器具的检定周期。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2.4 | 人员要求 | 1、 质量负责人 ⑴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熟悉产品质量法规,明确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⑵参加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制定及管理,定期向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 ⑶有一定的化妆品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 | 查阅资料齐全或听取质量负责人对有关问题的解答满意。 | 查阅资料基本齐全或听取质量负责人对有关问题的解答基本满意。 | 质量负责人阐述不清各款项的内容。 | ||
2、 企业技术人员 ⑴工程技术人员(含技术员及以 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理工科毕业的)占企业职工数3%以上。 ⑵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掌握分管范围内的(如原料性质、配方设计、产品标准、工艺要求、检验方法等)专业技术知识。可随机提2~3个问题。 | 3%以上 能正确回答提出的问题。 | 3% 基本能正确回答提出的问题。 | 小于3% 不能正确回答提出的问题。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2.4 | 人员要求 | *3生产操作工人 ⑴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上岗前应经过化妆品生产知识的培训,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 ⑵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洗净、消毒双手。 ⑶直接与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接触得人员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手部有外伤。 | 符合各款项要求;能正确回答问题。 |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中有一人无健康合格证或严重违反其它款项要求 |
三、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3.1 | 技术标准 | *1、化妆品企业应具备所生产或外加工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相关标准文本齐全。 | 相关标准文本不齐全。 | |||
*2、化妆品企业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得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要求,并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 相关企标文本合格、齐全。 | 相关企标文本不合格、不齐全 | |||||
3、化妆品企业应具备生产过程中必需的相关原料及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并经企业认可批准。 | 抽查相关原料或包装,其质量要求文本齐全。 | 抽查相关原料或包装,其质量要求文本基本齐全。 | 无相关原料或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文本。 | ||||
3.2 | 工艺文件 | 1、化妆品企业应具有所生产的各种产品工艺文件及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名称相符。 | 每单元随机抽查1~2份工艺文件与明细表相符。 | 每单元随机抽查1~2股份工艺文件与明细表基本相符。 | 无工艺文件明细表。 | 企业保密的工艺文件应就地审查后立即归还 | |
2、化妆品企业的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一致,有签署,更改手续正确完备。 | 随机抽查两份工艺文件,做到完整,有签署,更改手续正确。 | 随机抽查两份工艺文件,做到基本完整,有签署,有更改手续。 | 随机抽查两份工艺文件,不完整,无签署,无变更手续。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3.3 | 文件管理 |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技术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 管理制度完善,发布修改符合程序。 | 有管理办法,发布、修改符合程序。 | 无管理办法,发布、修改不符合程序。 | ||
2、企业应有技术文件管理部门或人员。 | 有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 有管理人员。 | 无管理人员。 | ||||
3企业生产过程的原始技术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不得低于该产品的保质期。 | 齐全、保存完好。 | 有、基本保存。 | 原始记录无保存 |
四、采购质量控制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4.1 | 采购制度 |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通用包装的质量控制办法。 | 采购质量控制制度齐全。 | 基本有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 无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 ||
2、企业应制定委托加工的原辅材料、专用包装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 委托加工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齐全。 | 基本有委托加工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 无委托加工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4.2 | 供方评价 | 1、企业对供方(或供应商)情况清楚,并应有相关供方资料或采购物品的质量指标,以做到择优采购,满足产品质量需求。 | 相关资料或质量指标齐全。 | 有相关资料或质量指标。 | 无相关资料或质量指标 | ||
2、企业应保存供方及委托加工单位的名单及供货、加工记录,并对供方进行质量控制。 | 供方名单及供货记录齐全。 | 基本有供方名单及供货记录。 | 无供方名单及供货记录。 | ||||
4.3 | 采购文件 | 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如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技术标准等采购文件。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或委托加工的原辅材料、包装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并有记录。 | 采购文件及检验或验证记录齐全。 | 基本有采购文件及检验或验证记录。 | 无采购文件及检验或验证记录。 |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5.1 | 工艺管理 |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 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齐全。 | 有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 无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 ||
2、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操作。 | 工艺操作记录准确、齐全、清晰。 | 有工艺操作记录。 | 无工艺操作记录。 | ||||
5.2 | 质量控制 | 1、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在工艺流程图上标出质量控制点。 | 关键工序有质量控制点。 | 关键工序基本有质量控制点 | 关键工序无质量控制点 | ||
2、根据所生产不同类别的产品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点的操作程序、方法,并予以记录。 | 随机任选两种产品的质量控制点的操作程序、记录齐全。 | 随机任选两种产品,有质量控制点的操作程序记录。 | 随机任选两种产品,无质量控制点的操作程序及记录。 | ||||
3、企业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每批留样管理,留样的保存期应不得低于该产品的保质期。 | 产品留样齐全。 | 产品留样基本齐全。 | 无产品留样。 |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 | 备注 | ||
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
6.1 | 检验管理 | 1、企业应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并有检验室和检验人员。企业应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 检验机构、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及管理制度齐全。 | 有检验室、兼职检验人员有管理制度。 | 无检验室、检验人员及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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