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GMP证书变更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药品GMP证书》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并经相应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药品GMP证书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资料编号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3、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的有关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4、其他证明文件。
七、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在指定位置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药品GMP证书变更事项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3、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必须先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填报申请事项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方可到受理大厅办理后续工作。
八、申请表格:
《药品GMP证书变更事项申请表》可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gdda.gov.cn)的下载区下载。
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或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备注:依据省局《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意见》,“各市局办理组织实施的许可事项统一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GSP认证)”。
十二、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六、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