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非行政许可) |
事项类别 | 医疗器械 |
法律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受理机构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为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材料目录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附表1),同时附申请表电子文本;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4、生产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5、申请检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拟注册产品标准; 6、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7、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8、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9、生产企业自查报告,以及不适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细则有关条款的说明; 10、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法定代表人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书”栏签字,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每份申请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不用活页)。 附(下载):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记录表;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 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意见表; 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意见表。 6、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审批表。 7、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 8、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责任部门:省局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0731-88635903,传真:0731-8863338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对相关证照原件;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社会公告受理情况。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资料时间)。 二、资料审查 (一)责任部门:医疗器械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局医疗器械处按照规定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转送审评中心。需要派员参与申报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现场检查的,在签署意见中一并说明。 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直接交政务中心退审。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现场检查 (一)岗位责任人:审评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评中心根据省局委托,对拟办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组织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要如实记录、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记录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记录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意见表》。 2、复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后,再组织现场复查。 需要整改后复查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检查”标准的,检查结论为“未通过检查”,未要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视作“未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可在6个月后按照相关要求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3、出具审查意见:根据检查和复查情况,提出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评价建议。将相关资料连同申报材料转送省局医疗器械处。 现场检查具体内容及评定标准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 (见附件)。 (三)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与复查时间)。 四、行政审核 (一)责任部门:医疗器械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报资料和审评中心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定 (一)责任部门: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作出最终检查结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六、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定意见,由局医疗器械处按规定编号,打印正式《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交局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局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公告行政事项办理结果。 (三)时限:3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55个工作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承诺期限:4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补充材料、整改与复查时间)。 |
收费情况 | 暂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监督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88633372。 |
咨询渠道 |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
乘车路线 | |
状态查询方式 | |
网上办理 | |
所属主题 | |
服务对象 | |
办事分类 | 行业准营;行业资质 |
行为对象 | |
数量限制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网上进度查询 | |
网上咨询入口 | |
网上结果公示 | |
网上监督投诉 | |
机构网址 | |
表格下载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doc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doc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记录表.doc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doc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意见表.doc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意见表.doc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汇总表.doc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审批表.doc |
GHTF格慧泰福医药机构提供GMP服务包括:
1. 中国医疗器械GMP质量体系法规建立辅导
2. 中国医疗器械GMP质量体系法规模拟工厂检查与审核
3. 中国医疗器械GMP质量体系法规GMP审核现场陪同
4. 审核企业目前已经建立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5. 以GMP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完善现有体系,达到GMP的规定
6. 长期为企业提供跟进评审服务,中国医疗器械GMP质量体系法规常年顾问服务
7. 医疗器械GMP各类验证与确认文件编写技术服务
格慧泰福根提供国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服务具体可以包括以下:
1. GMP认证计划制定
根据企业现状,对比GMP要求,为企业制定切实可行GMP认证计划,包括制定时间表、整改步骤、认证流程等。
2. 设施设备咨询服务
a) 洁净厂房的设计或改造;
b) 生产、检验设备与GMP要求的符合性,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c) 洁净厂房验证辅导。
3. 体系文件咨询服务
a) 对企业现有质量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b) 指导企业文件编写、培训和实施工作;
4. 设计和开发文档编写辅导根据GMP要求,辅导企业进行设计和开发文档的编制及风险管理的实施。
5. 采购管理咨询服务
为企业制定符合要求的采购程序并指导实施,协助企业进行供应商管理。
6. 生产管理咨询服务a) 指导企业进行设备、工艺的验证确认,包括须验证的项目、验证计划、验证方案、验证实施、验证报告的编制。
b) 指导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培训和实施。
7. 检验测量咨询服务
a) 指导企业安排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检验工作;
b) 对检验室设施设备、检验项目、方法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措施。
8. 人员培训
对企业各级人员进行GMP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9. 其他方面
a) 销售和服务流程的指导
b) 不合格品的控制管理
c) 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的指导
d) 内审、管理评审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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