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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1、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www.sfda.gov.cn)在线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的电子申请,取得ID号,并提交所属状态为“签收”的网站打印页。”资料编号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资料编号3、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4、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资料编号6、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资料编号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资料编号8、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资料编号9、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器所在单位(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联网备案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10、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关于暂停受理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核发申请的通知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药品销售和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深入开展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结合我省实施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进程,我局决定从即日起暂停受理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核发申请,恢复时间另行通知。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变更、换证申请正常办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3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年05月28日 发布
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6月27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3098582。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si@c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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