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企业内应配备具备相应学历或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
2、具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3、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4、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5、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
7、具体条件可对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试行)。
五、网上申报要求:
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通过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http://www.zsonline.gov.cn/)网站,按照操作指引填报企业新办申请的电子版材料。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公司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7、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8、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七、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可在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zs.gdda.gov.cn)的办事指南区下载。
八、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楚,有涂改的,在涂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统一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
2、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自然人)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如未取得公章,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则由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业主)签名。
4、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办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负责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业主)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业主)确实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供委托方的资质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送达时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十二、行政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单位名称: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南江路29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咨询、受理: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服务中心 0760-88921000
投诉: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察室 0760-8881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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