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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上海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三、办理依据:

    1、  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5、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3号

    6、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

    7、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

    8、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9号

    9、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

    10、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

    11、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4号

    12、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6号

    13、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7号

    14、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

    1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

    16、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

    17、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四、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五、审批条件

    1、  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的产品类别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要求。

    2、  注册申请人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注册申请人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4、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上海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申报资料要求”(请至“表格下载”页面中下载查看附件1)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

    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的申报资料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对准予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

    六、申请材料

    1、  申请表(登录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xuke.shfda.gov.cn,选择“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进行填报和打印);

     

    2、  证明性文件;

    3、  注册人关于变更情况的声明;

    4、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5、  关于变更情况相关的申报资料(根据具体变更情况选择提交以下文件):

    5.1注册人名称变更:应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或相应详细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文件。

    5.2注册人住所变更:应提交相应详细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文件。

    5.3生产地址变更:应提供相应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

    6、  符合性声明及自我保证声明。

    Ø  未注明资料文档类型的,统一为纸质文档。

    Ø  上述资料的具体准备要求、部分资料附有的相关承诺和声明内容等要求,详见“上海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申报资料要求”(请至“表格下载”页面中下载查看附件1)。

    Ø  所有申报资料应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如有复印件,需在复印资料上加盖“内容与原件一致”的章。(或可手写并签字确认)

    Ø  递交资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每项资料之间有隔页纸;有资料目录,包括1、2级标题,以表格形式说明每项的卷和页码。资料装订、制定资料目录的要求,详见“上海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申报资料要求”(请至“表格下载”页面中下载查看附件1)。

    Ø  “表格下载”页面中的附件2为申报资料受理要求。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变更文件

    八、审批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其有效期与该注册证相同)

    九、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

    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接收时间:周一~周四:9:00~11:30;13:30~17:00

                  周五:9:00~11:30

    联系电话:021-63356600转6001/6003

    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自贸区分中心

    接收地址:上海市基隆路9号自贸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厅

    接收时间:周一~周五:9:00~11:30;13:30~16:30

    联系电话:021-58696095/58696096

    十、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

    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600转6001/6003

    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自贸区分中心

    地址:上海市基隆路9号自贸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厅

    电话:021-58696095/58696096

    十一、投诉渠道

    咨询部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电话:12331/96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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