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
办理条件 |
1、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内的计量器具的检定申请;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有关证明。 |
所需材料 |
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 2、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进口计量器具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有关证明; 5、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送检时提交给检定技术机构); 6、使用说明书(送检时提交给检定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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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以纸质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提交《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及其它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需加盖骑缝章并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以纸质文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前往受理部门对外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委托检定。受理部门委托计量检定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时间为90个工作日; 4.审批。质监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进口检定合格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wsbg/)查询办理状况和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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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其中《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需同时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封面),其他申请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委托检定。受理部门委托计量检定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时间为90个工作日; 4.审批。质监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进口检定合格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wsbg/)查询办理状况和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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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机构90个工作日的检定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机构90个工作日的检定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
办事窗口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 联系电话: | 020-38835001 | 交通指引: | 搭乘地铁:在岗顶地铁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钟。 搭乘公车:搭乘53路空调; 137路; 194路; 243路空调; 261路空调; 284路空调; 302路; 506路; 540路空调; 542路空调; 562路空调; 778路; 大学城4线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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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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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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