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
办理条件 |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是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建立; 2.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3.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4.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完整正确;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齐全; 8.《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齐全。 |
所需材料 |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三)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二份; 2、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3、《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如果需要);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如果需要)。 (四)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或撤消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网上申请的,应当在线(www.gdqts.gov.cn)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上传质量保证手册电子文本。申请书附件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方式提供。其中申请许可类别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以纸质文件申请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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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的办事窗口。 2.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 专家考评。计量标准的考评在6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考核任务。 逾期不完成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4. 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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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通帐号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2.申请。申请人凭帐号、密码登录计量标准考核业务办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上传附件,然后提交。 3.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4. 专家考评。计量标准的考评在6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考核任务。逾期不完成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 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
办事窗口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 联系电话: | 020-38835001 | 交通指引: | 搭乘地铁:在岗顶地铁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钟。 搭乘公车:搭乘53路空调; 137路; 194路; 243路空调; 261路空调; 284路空调; 302路; 506路; 540路空调; 542路空调; 562路空调; 778路; 大学城4线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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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按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收费,新建计量标准每项600元,复查换证每项300元,证书费每证10元。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7、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F1022) 8、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 9、关于印发广东省计量评审/考核员责任制的通知(粤质技监〔2001〕3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