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
办理条件 |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
所需材料 |
(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负责人身份证);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5)生产地址相关物业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注: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一致时需要提供,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时可不提供)。 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线(www.gdqts.gov.cn/wsbg/)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需同时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封面),其他申请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以纸质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三份,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需加盖骑缝章并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2.复查换证申请提交材料 (已取证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 (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6)生产地址相关物业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仅生产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的需提供)。 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线(www.gdqts.gov.cn/wsbg/)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需同时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封面),其他申请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以纸质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三份,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需加盖骑缝章并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许可证变更需提交材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更名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住所产权证明; (3)有效的营业执照;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需更名的许可证; (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 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线(www.gdqts.gov.cn/wsbg/)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需同时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表),其他申请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以纸质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需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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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的办事窗口。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考核。专家组考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符合简易审核条件可以申请简易审核。 4.审批。质监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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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通帐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wsbg/注册用户账号并登陆后,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2.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考核。专家组考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符合简易审核条件可以申请简易审核。 4.审批。质监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
办事窗口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 联系电话: | 020-38835001 | 交通指引: | 搭乘地铁:在岗顶地铁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钟。 搭乘公车:搭乘53路空调; 137路; 194路; 243路空调; 261路空调; 284路空调; 302路; 506路; 540路空调; 542路空调; 562路空调; 778路; 大学城4线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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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证书费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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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国家质验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6.关于发布〈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 7. 关于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837号) 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9.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考核必备条件 10.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 11.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