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
办理条件 |
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 |
所需材料 |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2.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负责人身份证); 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样机照片; 5.使用说明书(送样机时交技术机构); 6.总装图、电路图或主要零部件图(送样机时交技术机构); 7.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送样机时交技术机构即可); (标准必须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是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检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计量检定或校准规范的规定。) 8.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送样机时交技术机构)。 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线(www.gdqts.gov.cn/wsbg/)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以电子文本的方式上传(需同时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封面),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材料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其他申请材料可上传电子文本或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需同时上传加盖质监部门标准备案章的企业标准封面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需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三份,上述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需加盖骑缝章并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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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的办事窗口。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考核。受理申请的,承担检测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批准时限。 4.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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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考核。受理申请的,承担检测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批准时限。 4.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型式评价时间一般3个月;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型式评价时间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型式评价时间一般3个月;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型式评价时间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
办事窗口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 联系电话: | 020-38835001 | 交通指引: | 搭乘地铁:在岗顶地铁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钟。 搭乘公车:搭乘53路空调; 137路; 194路; 243路空调; 261路空调; 284路空调; 302路; 506路; 540路空调; 542路空调; 562路空调; 778路; 大学城4线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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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型式评价费:每个系列:40000(特殊、复杂)、20000(比较特殊、复杂)、6000(一般);每个品种:7000(特殊、复杂)、5000(比较特殊、复杂)、1000(一般)。证书费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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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5.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6.关于发布〈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 7.关于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837号) 8.关于加强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量〔2007〕542号) |